濫用公屋|申訴公署指檢控率低僅4.2% 就房協房署打擊濫用公屋政策提31建議

社會

撰文: 王詩穎

發布時間: 2025/01/22 11:53

最後更新: 2025/01/22 2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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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房委會就濫用公屋出檢控的比率只有4.2%。

濫用公屋情況時有發生,申訴專員陳積志今日(1月22日)宣布完成當局打擊濫用公屋資源的工作的主動調查行動,發現指當局對濫用租戶懲罰過輕,去年房委會就濫用公屋出檢控的比率只有4.2%,形容檢控率極低。

其中有個案4年來逾千日不在港,直至接獲舉報始揭發住戶非法分租公屋單位。公署向房委會及房協提出共31項主要改善建議,包括考慮制定針對物管公司及護衛服務承辦商職員的獎勵計劃,以提高他們的積極性參與打擊濫用公屋。

申訴專員陳積志今日宣布,完成當局打擊濫用公屋資源的工作的主動調查行動,並向房委會及房協提出共31項主要改善建議。(曾耀輝攝)

17年來擁有3個物業業權

公署發現,房署其中一個個案申請公屋時已擁有香港住宅物業,調查發現房署花了5個月才發出遷出通知,11個月才收回單位。

申訴專員高級調查主任陳利婷表示,有個案涉及虛報資產,隱瞞擁有香港物業,自2005年起沒有申報物業及租金收入,又多次填上分居,沒有填寫子女資料,到2022年9月因隨機抽查才被發現自17年來先後擁有3個物業業權,房署最終花了約6個月,翌年3月發出遷出通知書並收回單位,該名住戶被判監禁6周,緩刑12個月和罰款1.2萬元。

公署指,應提醒屋邨辦事處人員在收到租戶遞交的申報表後,應嚴謹審核租戶所填寫的資料,提高警覺,就可疑或未填妥之處作進一步跟進,並在有需要時主動向其他政府部門或機構索取租戶的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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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丟空單位2年多房協才收回單位

陳利婷亦透露,按入境處記錄,其中一名住戶自2019年中至2023年中共4年內,長達1,220日、即逾8成時間不在港,直至2023年4月房屋署接獲舉報始知該住戶將單位分租。署方調查期間曾15次突擊查訪但不見戶主,並發現網上出租平台網站顯示與涉事單位環境及傢俱擺設吻合的圖片, 遂於同年8月發出遷出通知書,待住戶完成上訴後同年12月底才被逐出單位,但期限屆滿前一周單位仍被轉租。

公署指,上述個案並無大廈保安舉報有不同陌生人士進出該單位的紀錄,房署亦早於2021年因涉事單位欠租而多次致電和上門,都未能聯絡戶主,形容已可能是濫用公屋的徵兆,如能及早查核出入境紀錄,或可更早收回單位。

房協就有個案自2020年10月離港到海外定居,直至2022年3月起出現欠租才被揭發,翻查單位丟空期間戶主未有出入大廈,單位用水量和用電量偏低亦未被發現,在2022年12月收回單位。她指,如房協及早查核用水量,可更早收回單位。

陳積志在記者會上多次肯定房委會及房協今屆政府在公屋打濫方面成效,指房署已收回7,000個單位,比一個大型屋邨總和多,認為房署及房協打濫態度積極,方向正確。經公署仔細審研房委會及房協打擊濫用公屋的工作,公署就房協全面推行「富戶政策」的 適用範圍、「與入息和資產申報相關」和「與住用情況相關」的濫用公屋行為的偵測工作、周期性家訪、探討在懲罰濫用公屋的租戶方面增強阻嚇性等多方面提出了多項改善建議。

房協與房委會不同,在2018年才實施富戶政策並涵蓋之後才簽約的新租戶,陳積志透露,知道房協積極考慮將做法涵蓋之前簽約簽約的租戶,即約25,000戶納入政策。

陳積志指整合房署及房協個案,留意到對濫用租戶懲罰過輕,即使非法轉租牟利、在單位內存放私煙、開賭甚至藏毒等,最嚴重後果只是終止租約及5年內不可申請公屋。他又說,不少濫用個案被揭發時已超過2年,超出罪行追究期限。他指知悉當局會檢討《房屋條例》,包括延長檢控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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